拾獲蘭鵲羽毛後續處理
- 來函日期
- 115年02月19日
- 回應日期
- 115年02月23日
- 內容
- 問題拾獲蘭鵲羽毛後續處理回答
您好:
有關您詢問撿拾藍鵲羽毛一事,說明如下:
若確定為臺灣藍鵲(Urocissa caerulea)羽毛,因其屬保育類野生動物,依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16條規定,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持有、買賣、陳列或展示。所稱「產製品」包含羽毛、骨骼及其他衍生物,即使為自然掉落之羽毛,亦屬法律規範範圍。
因此,建議您勿自行留存或展示該羽毛。如已撿拾,請儘速聯繫所在地縣市政府農業局(或農業處)野生動物保育主辦單位(或電洽各地1999服務專線),由主管機關協助後續處理。
感謝您關心野生動物保育事務,如有其他疑問,歡迎隨時洽詢。
敬祝
平安順心
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敬上